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7號原 告 陳玉珠
劉展圻即禾口米糧米行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複 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楊偉奇律師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訴訟代理人 范綱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1,6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㈠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劉展圻即禾口米糧米行之
消費借貸契約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153萬2,000元部分不存在,及劉展圻、原告陳玉珠與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9日簽立之買賣契約約定擔任禾口米糧米行之連帶保證債務,於價金欠款超過153萬2,000元部分,對劉展圻、陳玉珠不存在。另備位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56號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於超過153萬2,000元,及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㈡考諸原告先位請求部分,第一項聲明係確認原為579萬元之借
貸債權於超過153萬2,000元部分,對禾口米糧米行不存在,故此部分客觀利益應為425萬8,000元(計算式:5,790,000元-1,532,000元=4,258,000元)。第二項聲明係為排除劉展圻、陳玉珠就上開債務應負之連帶保證責任,其客觀利益亦為425萬8,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1萬6,000元。又禾口米糧米行係劉展圻獨資經營,故其欲確認不存在之債務,應與第一項聲明經濟目的同一,不另併計,附此敘明。
㈢原告備位請求部分,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579萬元,故原告欲
確認不存在之本金債權為425萬8,000元、利息債權為25萬9,446元【計算式:4,258,000元×139/365(即114年2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同年7月8日)×16%=259,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1萬7,446元。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原告先位、備位聲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1萬6,000元,應徵裁判費10萬1,1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9,518元後,尚應補繳8萬1,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