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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 訴人 吳書賢 (即孔德貴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游碧鳳間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萬5174元確定(見本院卷第73、74、16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更正被上訴人姓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塗銷股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