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164號原 告 沈江應被 告 廖偉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11月間與訴外人金喆晨居住於臺中市○○區○○街000號處(下稱系爭房屋),而金喆晨為訴外人即系爭房屋承租人王秀禛之兒子。嗣因出租人即被告與王秀禛合意解除租賃契約,被告於113年1月29日報請轄區警察至該址,要求原告遷離,雙方於警察協調下,約定3日期限予原告另覓租屋處。詎料,原告遵期另覓租屋處後,於期限內即113年1月31日13時28分,僱車前往系爭房屋欲搬離留存之自身財產時,被告即已先行更換系爭房屋之門鎖,致使原告無法進入。原告當即於系爭房屋張貼聯絡電話並署名,但被告事後並未聯繫原告,且經警察告知被告於113年1月29日兩造協調時所留電話是空號,致使原告無法聯絡被告拿取自身財產。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侵佔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共值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6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參照)。
㈡原告前述主張,固提出觀音新坡郵局存證信函存證號碼00013
1號、臺中大坑口郵局存證信函存證號碼000510號、被告與王秀禛於113年1月16日所簽立之協議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12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7、63至65頁)。惟查: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存在於被告與王秀禛之間,而依被告與王秀禛於113年1月16日所簽立之協議書記載:「王秀禎同意於113年1月6日提前退租,且需要恢復室內狀況、清空雜物及結清水電瓦斯費,必須在113年1月13日完成,否則視同放棄權利,屋主(即被告)有權自行處理並求償。」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而原告縱然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然其除未證明係經承租人同意而居住於系爭房屋外,其占有系爭房屋之權限既然源自於被告與王秀禛之租賃契約,而被告與王秀禛既已合意解除租賃契約,並協議應於何時清空屋內,原告即應受上述協議拘束,是以原告必須在113年1月13日前清空雜物並搬離系爭房屋,否則就屋內物品視同放棄權利,被告有權自行處理並求償,故實難認被告更換系爭房屋之門鎖,致使原告無法進入,有何故意侵占其物品之行為。況且,原告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確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留置系爭房屋內,則原告逕以存證信函為據,主張被告侵占其物品,亦屬無據。另就原告主張兩造於113年1月29日經轄區警察協調時,被告同意給予3日搬遷期限部分,既未提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逕予採信。是依前開說明,自應認原告上開主張,顯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項 目 金 額 1 金豬大撲滿內50元硬幣 6,000元 2 小米百吋液晶電視1臺 70,000元 3 微電腦滾筒洗衣機1臺 30,000元 4 視聽組合7聲道音響1組 25,000元 5 臥式冷藏箱1臺 20,000元 6 華碩電競型電腦1部 28,000元 7 羅技青軸無線鍵盤滑鼠組1組 5,500元 8 多媒體7聲道音響1組 18,000元 9 百靈電動刮鬍刀1組 6,000元 10 日立除溼空氣清淨機1臺 20,000元 11 微電腦膠囊咖啡機1臺 20,000元 12 磨咖啡機1臺 5,000元 13 無線吸塵器1組 18,000元 14 LV男公事包 30,000元 15 蘋果15智慧手機 40,000元 16 精品男仕手鍊 6,000元 17 珍木雕觀音像 30,000元 18 木雕彌勒佛像 30,000元 19 珍木聚寶盆 20,000元 20 精品男裝15件 30,000元 21 CK男仕四角內褲5件 5,000元 22 CK男仕短袖內衣3件 5,000元 23 記事本、公文夾、資料簿、隨身碟 3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