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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70號原 告 黃建勝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被 告 劉近庸即雅美姬時尚診所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被 告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本件被告魅綺生技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對上開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