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80號上 訴 人 黃國峯被 上訴人 藏藝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見本院卷一第97至10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