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進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原 告即反訴被告 廖大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 代理 人 施士青律師
蕭凡森律師謝孟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賴宣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