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李榮華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廖國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2行關於「1144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第4行關於「編號B1面積8.91平方公」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14年4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1面積8.91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