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10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1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因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法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