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11號上 訴 人 陳德宇
陳敬雅陳珮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