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27號上 訴 人 第二薇風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士豪被 上訴人 林美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占有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垃圾子車1100公升1台(原審卷第109頁所示)移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第二薇風生活廣場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