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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56號上 訴 人 陳瀚騏即柏瀚蕯商行被 上訴人 黃杬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5年2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之住居所,並經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