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56號上 訴 人 陳瀚騏即柏瀚蕯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杬瀚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