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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2號原 告 林堃章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昱伶律師原 告 林素薰

林坤堂林堃正林堃成被 告 林玉耀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23,33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811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民國114年11月24日民事準備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聲明:「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追加原告公同共有,及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萬分之1298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追加原告公同共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3,338元【計算式:114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3518.95×1/2)+(946.21×1298/10000)〕平方公尺=6,023,33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7,240元,尚應補繳4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8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