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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6號原 告 吳天璽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被 告 吳政晏

林立中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4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4,795元(聲明第一項金額為1,440,000元;聲明第二項本金金額為1,000,000元、利息自111年3月13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17日,年息10%,計為334,795元,合計為1,334,795元。故第一項及第二項合計之數額為2,77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6元,原告僅繳納30,048元,尚欠3,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