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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 告 洪麗惠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被 告 傅俊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新臺幣130萬元匯入原告之元大銀行文心分行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供擔保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變更為被告應將130萬元匯入原告之元大銀行文心分行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且被告於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已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視為被告同意變更,是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0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同意其自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之退職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於入帳隔日內無條件匯入原告元大銀行文心分行系爭帳戶。惟被告於113年7月31日領取上開退職金後,遲未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將退職金匯入系爭帳戶,且屢經催討未獲置理,故爰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應將13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13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內。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協議書確實是伊本人所簽,但系爭協議書係原告預先撰擬,且當時原告脅迫伊要離婚、要將伊遭詐騙的事告知伊的父親,伊為維持家庭完整,且擔心若伊父親知道伊遭詐騙,身心無法承受,伊方同意簽訂系爭協議書。惟原告事後仍對伊提起離婚訴訟。伊在婚姻關係中已把全數薪資交給原告,原告現又要給伊付130萬元不合理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解釋契約,如契約文字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無須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是以,倘契約約定明確,其內容又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當事人即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上開時、地,簽訂系爭協議書等事,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為證(件本院卷第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所示,該條約定內容已明確記載:「A03(即被告)承諾領取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退職金入賬隔日內無條件匯入A01(即原告)元大銀行文心分行活存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共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整。」,佐以系爭協議書立協議人欄有被告之親筆簽名,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2頁),可見兩造於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就上開約定之內容已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而觀之上開約定所示之內容,並無何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之情事,且本件被告亦確實於113年7月31日領到退休金130萬元,此亦據被告自陳甚明(見本院卷第78頁),則揆諸前揭裁判意旨與說明,被告自應受該約定之拘束,應於領到上開退休金後之翌日即113年8月1日,將13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內,惟被告於經原告催告後仍遲未匯款等情,被告亦未爭執,則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13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即屬有據。㈡至於被告固主張其簽訂系爭協議書係遭原告脅迫等云云,惟

被告就此抗辯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上開所辯,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13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法 官 張詩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