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張民坤
蘇雯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忠裕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190萬元,上訴人張民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上訴人蘇雯琪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