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B000-A112455(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AB000-A112455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 訴 人即 原 告 AB000-A112455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A112455A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AB000-A112455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而上訴人AB000-A112455B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合計10,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