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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315號原 告 王明祥即青熙美學診所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複代理人 謝瀅叡律師被 告 賴嬿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青熙美學診所(下稱原告診所)之負責醫師。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在原告診所施作女王波隆胸手術(下稱系爭手術),原告診所醫師係依照被告個人身形給予專業建議,並經充分討論後,始確定手術之施作方式、完成尺寸。詎被告於手術完成後兩年餘,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惟系爭手術之施作方式、完成尺寸,均為被告與醫師在術前因應被告身形因素而為擇定,無被告所指「結果與預期大相逕庭」,甚至「手術失敗」等情,至被告所稱「高低胸」係因被告站姿不平衡所致之視覺誤差,並非因系爭手術所造成,伊更無威脅被告。故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均屬不實,貶低伊在醫美整形領域之商譽、服務形象,足使消費者對伊所提供之醫美服務品質及評價產生嚴重錯誤之認知、貶損,對伊名譽權有嚴重侵害,構成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刪除。㈢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原告診所進行系爭手術後,出現「胸部不對稱」之外觀異常,與原先承諾不符,原告診所更未曾安排應有之妥善術後回診、傷口照護等,疑似手術失敗與照護疏失,經向原告診所反映,卻聲稱伊所聯繫之業務並非正式員工,聯絡之Line亦非官方帳號,在被告前往原告診所後仍拒絕安排醫師檢查傷口,不僅先否認有「胸部不對稱」,更稱係因伊本來就有「高低肩」所致,此後即未給予具體補救措施,態度消極、推卸責任。嗣伊諮詢其他診所專業醫師,均指出手術結果確實存在問題,僅原告診所聲稱完全正常,致伊對原告診所專業可信度生疑,始基於伊實際就診經驗與遭遇,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並無任何虛構、惡意誹謗或杜撰情節,係消費者基於事實所為之合理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乙節,業據提出Googl

e評論、Dcard文章截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3至31頁),並為被告所不之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94、195頁),堪認為真實。

㈡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不具違法性:

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

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再按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名譽權則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障,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當言論表達損及他人名譽,同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衝突而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表意人所為若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對錯之事實性言論,因此類言論係認知與評價相關公共事務之基礎,表意人應就其內容之可信性,承擔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以主張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及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倘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言論基礎,此時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自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護。至於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應衡酌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被指述者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考量,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行為人之職業、查證對象、時間、費用成本及難易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相夾論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該言論屬陳述事實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其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同時包含陳述事實並表達意見時,如係基於真實,或經合理查證後可信為真實之事實,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適當之評論,仍應認該言論不具侵害名譽權之違法性。

⒉原告固主張施作系爭手術前,已充分告知手術可能之風險,

被告與原告聯繫時均有積極回應,被告回診時亦已為被告調整姿勢證明被告並無「胸部不對稱」,故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不實云云,並提出術後關懷紀錄表、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9頁),被告則辯以係基於真實經歷所為之合理評論,且發表前業經合理查證等語。經查:

⑴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貼文內容雖包含「手術失敗」、「胸部

高低不對稱、形狀異常」、「診所內部管理混亂」、「態度敷衍冷漠」、「受威脅」等文字,然觀諸其全文,並非單純抽象指摘或無具體依據之負面評價,而係以被告親自接受系爭手術及術後與診所之往來等自身經歷為基礎,就系爭手術後之身體狀況、診所回診安排、與診所人員聯繫經過及診所內部管理情形,表達其對該等親身經歷之感受及評價,是其內容並非純粹就客觀事實為陳述,亦非全然脫離具體事實而為抽象意見,而係以具體經歷之敘述為基礎,並於其中穿插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核屬事實與意見之相夾論敘,合先敘明。

⑵被告基於其親自接受系爭手術及術後與診所之往來等而為敘

述,包含術後胸部高低及形狀問題、回診及預約狀況頻出,甚至被告知將提告,且在網路上搜尋原告診所或系爭手術施作者胡醫師之評價等節,業據被告提出手術前後照片、兩造Line對話紀錄、被告與原告業務Line對話紀錄、對話錄音光碟暨譯文、系爭手術施作者胡醫師與被告於113年12月30日回診時之對話錄音光碟暨譯文、原告助理與被告於113年12月31日、114年1月7日兩次對話錄音光碟暨譯文、Dcard貼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7至85、93頁、本院卷二第43至45、99至140、147至392、407至423、429至431頁)。依此,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中,涉及事實之部分顯非原告憑空想像所得,至就專業醫療事項,被告於網路上搜尋醫師或診所評價文章,亦非僅憑個人臆測。本院審酌被告並非醫療專業人員,亦無其他特殊專業知識及查證管道、能力,一般人於自身接受醫療服務後,對於術後所生之異常情形及相關處理是否具有特殊性或合理性有所疑問時,透過網路搜尋其他相關文章及經驗分享,以瞭解是否有其他相類情形,乃現今一般消費者所通常採取之資訊取得方式,如要求進一步取得第三方醫療人士或機構之專業意見,或以其他須具備特殊專業能力或付出相當時間、費用之方式始能知悉之事項,此等費用與時間成本、難易度均已非可期待一般消費者通常可採取之查證方法。又被告所評論之內容,係關於其自身接受系爭手術後之身體狀況及診所提供醫療服務之情形,與其自身權益具有直接關聯,並涉及醫療服務品質及消費者權益等可受公評事項,亦非與公益全然無涉。再觀其取得之資料,具體描述事件經過、感受,非空泛、無由的評價,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可信之內容。是以,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標準,依醫療糾紛事件之特性,綜衡原告之社會地位、被告身分與職業、查證方式與資料來源可信度、所涉事項與公共利益之關聯等情,認被告於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前,透過搜尋其他相關貼文及經驗分享以了解相類情形,堪認屬一般情形下充分且合理之事前查證程序。

⑶至原告於敘述上開經歷後所為「手術失敗」、「態度敷衍冷

漠」、「診所內部管理混亂」、「受原告威脅」等文字,核屬其基於自身接受系爭手術及術後照護經驗,對診所之醫療技術、術後處理態度及內部管理所為之感受及價值判斷。上開事項涉及醫療服務品質、診所管理及消費者接受醫療服務後之權益,具有可受公評之性質。被告既係基於自身親身經歷及經相當之查證資料而為評論,其目的在於表達自身經驗及對所受醫療服務之評價,而非全然出於與診所無關之事由任意貶抑,尚屬一般消費者就自身所受醫療服務所為適當、善意評論之範疇。

⑷另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後,網友留言如附表二所示

乙節,業據被告提出留言截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97至101頁、本院卷二第395至403頁)。觀諸留言內容,除有就被告手術結果失敗、診所處理態度不佳之意見表示認同或有相似經驗者外,亦有因搜尋原告之評價而改變其就醫選擇者。依此,基於客觀第三人之視角,閱讀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及被告術前、術後照片資料後,應足形成與被告相類之認知及評價,且被告查得之原告診所或醫師評價資料,並非僅限被告個人所取得之特殊資訊,而可由一般網路使用者接觸,益徵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中,涉及意見表達之部分,具有相當之事實及資訊基礎,並非被告出於個人恣意的臆測或貶抑。

⑸原告固主張被告本身有身形問題,且醫美手術有誤差風險,

此於術前已經告知,術後也積極回覆被告云云,並提出術後關懷紀錄表、兩造Line對話紀錄、乳房整形手術同意書(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9、167至183頁)。惟縱原告所述屬實,診所人員態度如何,涉及被告對親身經歷之主觀感受,縱原告對相同過程有不同之認知,亦僅屬兩造對同一事件之不同感受、評價,尚難僅以原告之感受,即認定被告的評論有何非出於善意或不適當之情。至被告所為「手術失敗」之表述,係其親自接受系爭手術後,就術前、術後胸型之變化及自身術後狀態,並參酌其所查得之相關資料所形成之整體評價,其身形是否存在高低胸、大小不一等問題,與其基於自身術後實際狀況而認為系爭手術未達預期效果,係屬不同層次之問題,尚不足據此否定被告係基於自身經驗及經合理查證所得之資料形成意見。故原告上開主張,均非可採。

⒊綜觀上開各節,被告如附表所示一之言論,係基於自身經驗

及經合理查證程序所得之資料而陳述事實,並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為適當之評論,依上開說明,應不具侵害名譽權之違法性,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本息,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刪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附表一:被告發文內容中,原告指為侵害名譽權部分】編號 時間(民國)與平台 內容 1 114年1月12日 在原告Google評論頁面 …手術失敗。術後出現了胸部高低不對稱、形狀異常… …回診時常被無故取消,甚至多次遭到敷衍或已讀不回… …當初在櫃檯掃描加入的官方Line,現在卻被診所聲稱並非他們的官方帳號… …對於我分享說出的真實經歷威脅提告妨害商譽… 2 114年1月13日 在Dcard …手術失敗。術後出現了胸部高低不對稱、形狀異常… …多次回診被無故取消,診所人員甚至態度敷衍冷漠… …官方Line的回應被診所聲稱「非官方帳號」… …診所不僅未提供合理解釋或具體解決方案,甚至多次威脅提告「妨害商譽」… 官方Line被否認、櫃檯人員身分模糊,診所內部管理混亂… …在離開診所時,櫃檯人員告知我可以加入官方Line,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在Line上詢問或打電話聯繫,於是我當下掃描了診所櫃檯的官方Line碼…立即透過Line向診所的負責員工反映問題。該員工回應說已將問題反映給醫生,但醫生僅透過Line提供遠端指示… 在回診前幾天,我記得自己的回診日期,但不確定確切的時間,因此特地打電話到診所確認預約時間,診所人員也回復了我幾點。然而,當我特地前往台中的診所時,卻被櫃檯告知:「今天沒有胡醫生,他今天不會來台中。」當下我感到非常錯愕,因為當天還有朋友陪我一起去診所,我們對這樣的狀況都覺得很不可思議。櫃檯甚至表示:「醫生可能晚上會來,您願意等到晚上嗎?」雖然內心充滿不願意,但為了胸部的恢復能得到良好的回診,我只能勉強答應等待,希望能早日安心。 等了將近一兩個小時後,櫃檯又告訴我:「醫生今天不會來了。」這樣的回答讓我十分憤怒。然而,我還是冷靜地提出我的術後問題,告知他們我的腋下線頭已經跑出來,並詢問是否有護理人員或醫生可以幫我檢查傷口是否恢復正常。當下診所表示可以安排其他醫生(顏醫生)幫我檢查,並說「都是診形外科醫生,一樣能檢查傷口和胸型」。但我又再次等待了將近一個小時,仍然無法見到醫生,診所的工作人員忙於接待其他醫美項目(如超音波、肉毒諮詢或施打),完全忽視我的需求。 在此期間,我多次詢問是否有確切時間能讓我看到醫生,但診所人員只是敷衍地請我耐心等待。即使我已經耗費了好幾個小時等待,仍得不到任何實質的處理。更讓我難以接受的是,我的朋友甚至聽到櫃檯私下抱怨:「這位客人真麻煩,胡醫生今天都不會來,為什麼還要堅持等其他醫生?」這樣的言論讓我非常生氣,於是直接向櫃檯反映問題,並要求幫我安排一個確切的解決方案。然而,診所只口頭答應會在幾天內安排我回診。請我回家等消息。 最令人無語的是,診所後續對我的問題處理態度更是荒唐。他們首先表示,我從頭到尾聯繫的工作人員「只是合作的業務,不是診所的正式員工,並未享有勞健保」,因此與診所無關,所以他們都沒有接收到我的訊息!把所有責任推給了當初負責我的業務人員。至於我在診所櫃檯掃描加入的「官方Line」,診所也聲稱:「這並不是我們的官方Line帳號,就算有回復,也可能是其他業務人員,而業務不算我們的正式員工。」我質問:「那我在你們櫃檯預約回診的工作人員總不會不是你們的吧?」結果診所代表人回應:「很抱歉,那應該是其他業務幫您預約的,這部分我們沒有接收到相關訊息。業務不算我們的員工,這是我們管理的疏忽,目前確實還有業務會隨意進出櫃檯」【附表二】編號 內容(節錄) 1 這個診所醫生的技術跟設備真的有待加強…醫生還問我是不是我人品有問?…重點是最後還燙傷了我的臉頰留下一個起水泡之後變成紅色的疤痕 超級明顯 我的臉本來完全沒有任何疤痕的… 大家如果對青X有興趣或已經在諮詢的女生們 請真的三思!! 2 查這家診所在Dcard上確實已經有類似的投訴文章,同樣提到女王波手術失敗後診所推卸責任的案例。我之前也曾考慮到這家診所進行諮詢,但後來在網路上查詢資料,看到相關的經歷和各項負評後就打消了念頭。沒想到現在又出現這樣的案例,實在替自己感到慶幸,幸好當時選擇了放棄,去別家做了… 3 看了術前的照片,其實看不出來有多嚴重的大小奶或高低胸的問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術後胸型確實逐漸變得不自然…如果診所在一開始能夠提供合理的回診安排,並以負責任的態度面對問題,是否奶就不會有問題?相信樓主也不至於走到今天選擇公開分享自己的經歷。事情發展至此,的確是有其因果關係… 4 術前照看起來還好啊 如果做完視覺感更嚴重不能提乳改善的話那誰還要隆乳… 5 這很明顯是手術失敗啊… 6 你有高低肩左右不平,但做完左右差距更遠了 7 診所的人退下好嗎,這術後超不正常的,還推託是個人因素??這種回覆誰敢去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