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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30號原 告 林峻宏訴訟代理人 王彥律師被 告 蔡孟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三峽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