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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44號原 告 陳賴枝蓮被 告 陳文洪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複代理人 黃妘晞律師(業於民國114年9月4日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與本件相關之刑事案件卷證未經兩造表示意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鉉岱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