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 告 吳秋米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被 告 翁林金蜂

翁仲言翁仲可翁萌禪翁申時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99/30000)暨其上同段42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0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與同段48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80/10000,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000號地下一層)(下稱系爭地下室)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等語。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屬大里區、建築型態相同、樓層相同、主要用途相同、屋齡相近,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27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87,379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共計102.91平方公尺,即3

1.13坪,是就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33,108元(計算式:187,379元/坪×31.13坪=5,833,10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三、至於就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地下室所有權之訴部分,本院參酌本院職權查詢與系爭地下室同位於臺中市大里區地下一樓之停車位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顯示113年8月13日之坡道平面車位交易金額為880,000元,並以之核定為上開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四、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13,108元(計算式:5,833,108元+880,000元=6,713,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860元,尚應補繳69,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