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352號原 告 多溢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香君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
謝佳容律師被 告 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春生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複 代 理人 林益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股東、董事,被告持民國114年5月21日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作成變更章程暨減資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於同年月27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經臺中市政府授經登字第11407326090號函准變更登記在案。惟系爭股東臨時會時既並未召開,自無決議之事實,其決議自始不成立,爰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又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系爭決議應屬無效,爰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再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未通知原告,無以通知載明召集事由,及在趙及事由中列舉說明減資之主要內容,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174條規定,爰依公司法第189條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等語,並聲明:1.先位聲明: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2.第一備位聲明:確認系爭決議無效。3.第二備位聲明:
系爭決議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均認諾無意見等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決議不成立、無效固不爭執,惟被告已依系爭決議辦理公司減資變更登記,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所附公司章程為證(見卷第21-38頁),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之認諾,依原告所定審理順序,就原告先位聲明之訴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先位聲明之訴既有理由,本院即毋庸須就其第一備位聲明之訴、第二備位聲明之訴續為審究。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確認判決,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規定,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