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興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