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信德
楊秉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慶霖即恆慶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見本院卷第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