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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95號原 告 賴姿伶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複 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被 告 張維茵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金額與原告請求之金額,經計算後有不符之處,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