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08號原 告 賴淑茹被 告 賴明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2日為一造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提出答辯對原告是否交付人民幣陸萬元表示爭執,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