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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12號原 告 李嘉心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馮和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清算完結,經向法院聲報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該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故清算中之公1司,其人格之存續,仍須以合法清算為前提,亦即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依前揭說明,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經查,被告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民國81年2月13日經商字第202556號函撤銷登記,選任蔡辰威、李超倫、馮和祥、陳澄晴為清算人,清算完結後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1年度司字第288號准予備查,又經利害關係人聲請該院84年度司字第297號選派蔡辰威、李超倫、馮和祥、陳澄晴為清算人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卡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5月18日北院木民青84司297字第1040008806號函暨所附清算人資料在卷可參。陳澄晴、李超倫已歿,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蔡辰威、馮和祥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即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地之前所有權人呂黃秋絨分別於71年6月14日、73年12月5日將系爭房地設定如附表所示兩筆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抵押權設定後,被告對訴外人即兩筆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務人裕盛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裕盛公司)、呂記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呂記公司)並無債權存在,且被告業於81年2月13日經撤銷登記,而無繼續發生任何債權債務之可能,依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規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而確定,回復抵押權之從屬性,被告對裕盛公司及呂記公司均無債權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即消滅。縱認裕盛公司或呂記公司與被告間自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時起至被告經撤銷登記時止曾有債權存在,亦已逾越15年之請求權時效,且被告自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行使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該債權即不再屬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系爭抵押權仍因無擔保之債權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判決、李超倫除戶謄本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第31頁至第38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63頁),且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5月18日北院木民青84司297字第1040008806號函暨所附清算人資料在卷可參,並經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堪認為真正。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為債權擔保之抵押權應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土地登記簿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妨害,並無不合。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時間均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⒈登記日期:71年6月14日 ⒉登記字號:甲地字第005857號 ⒊權利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⒋債務人:裕盛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00萬元 ⒎存續期間:自71年6月10日至101年6月10日 ⒏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⒐設定義務人:呂黃秋絨 2 臺中市外埔區東泰段43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⒈登記日期:73年12月5日 ⒉登記字號:甲地字第006053號 ⒊權利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⒋債務人:呂記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00萬元 ⒎存續期間:自73年12月3日至103年12月2日 ⒏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⒐設定義務人:呂黃秋絨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