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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2號上 訴 人 劉井齡被 上訴人 林榕中

林紫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萬5,275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02.47㎡+同段425-2地號土地面積589.78㎡】×起訴時每㎡公告現值1,900元=188萬5,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41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