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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意精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賢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振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