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俊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俊興
廖婉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6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