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42號原 告 劉一亨訴訟代理人 謝琮鈴律師被 告 傅晏棠訴訟代理人 傅真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Google帳號yiliuh0000000il.com及該帳號所附設之YOUTUBE頻道均返還予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後述訴之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89頁)。經核均係基於原告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同一基礎事實及減縮聲明,符合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113年9月30日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
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立離婚書人男女劉一亨、傅晏棠(以下簡稱甲乙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條件如後:四、特約條件:①男方自願聲明過放棄該帳戶yiliuh0000000il.com以及其下Youtube傅晏棠房地產頻道(下稱系爭頻道)經營及使用權利,但保留男方擁有中國信託內獲取分潤的權利」(下稱系爭條款),故雙方應成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即雙方同意以附負擔贈與之方式,由原告將系爭頻道贈予被告,被告負擔持續讓原告獲有系爭頻道廣告分潤之義務。
㈡然114年2月後被告即未再將系爭頻道之分潤分給原告,被告
顯然已經違反上開負擔,原告因此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419條第2項、第179條之規定,撤銷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頻道予原告。並聲明:被告應將其持有之Google帳號yiliuh0000000il.com及該帳號所附設之YOUTUBE頻道之管理使用權移轉予原告,並應協同原告變更該帳號之密碼、綁定手機門號及備援電子郵件資料,以回復原告對該帳號及YOUTUBE頻道之管理使用權。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系爭離婚協議書約定由被告取得系爭頻道帳號之管理使用權,此乃離婚財產分配之約定,而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退言之,縱屬贈與契約,系爭條款僅約定「保留男方擁有中國信託內獲取分潤的權利」,並未約定分潤比例及給付期限,亦未約定被告負有給付義務,且系爭頻道收益不一,原告不得以僅收受至114年2月之頻道分潤,即推論被告隱匿收益,而有違反系爭條款之情事,故原告不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另原告明知系爭頻道之管理使用權限應回歸系爭離婚協議書判斷,其仍提起本件訴訟,違反誠信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爭點:㈠原證一之特約條款1是否為贈與契約?㈡若是,原告可否依據民法第412條、第419條撤銷並依民法第1
79條請求移轉該頻道?㈢原告主張移轉該頻道,該聲明是否具體、明確可供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證一之特約條款1是否為贈與契約?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另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次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惟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該負擔既屬贈與契約之一部分,自以契約當事人間就此負擔行為亦有意思表示合致為前提。末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故解釋當事人之意思,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至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⒉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頻道之移轉協議,成立附負擔之贈
與契約,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於成立贈與契約時附有負擔之約定乙節負舉證責任。原告雖稱系爭離婚協議書中之系爭條款,性質上為附負擔贈與契約,而被告違反該負擔,原告得以此撤銷贈與契約云云。然查,觀諸系爭離婚協議書之全部約定為「立離婚書人男女 劉一亨、傅晏棠(以下簡稱甲乙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條件如後:一、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雙方婚姻關係中無子女。二、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清理與他方無涉。三、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 約定由 —— 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及扶養。四、特約條件:①男方自願聲明過放棄該帳戶 yiliuh0000000il.com以及其下 Youtube 傅晏棠房地產頻道(下稱系爭頻道)經營及使用權利,但保留男方擁有中國信託內獲取分潤的權利。②不能再暴力傷害、威脅、恐嚇、騷擾、干涉以及毀損女方的個人、家庭和名譽等相關生活及財產。③男方需將鑰匙歸還,並不可留存相關備用鑰匙。④男方自願放棄一切有關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的財產分配及權利等相關問題。⑤電動車所有權使用歸屬女方,但女方於將電車變賣時男方可以要求以車行估價之金額再加20萬買回。⑥女方有權投稿一篇聲明個人同意配合男方離婚事由。⑦雙方及相關人員曾於工作事宜上協助過的業務,給予應有的業績。」(見本院卷第13頁),而系爭條款僅為系爭離婚協議書之一部分,原告主張將系爭條款單獨觀察,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又綜觀系爭離婚協議書,其內容重點在於兩造協議離婚,並處理雙方婚後財產,雖雙方表示如有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清理與他方無涉,而原告將系爭頻道移轉予被告,被告同意仍將系爭頻道利潤分給原告,原告需放棄房屋分配之權利,且電動車之權利歸屬於被告,然原告有加價回購之權利,依該事件之脈絡,上開條款此乃雙方綜合多年婚姻之基礎,在基於合意離婚之討論下之安排,難將各自獨立看待,質言之,被告同意兩願離婚,即可能係因原告願意移轉系爭頻道及放棄房子之權利,並同意婚姻關係中債務,由雙方各自負擔等等條件,是從此角度出發,顯然系爭條款並非無償,可認為原告為換取被告同意協議離婚之對價,是難將獨立系爭條款之當作贈與契約,應為系爭離婚協議書之其中一部分之約定,應堪可認。
㈡小結
既系爭條款並不得認為具備獨立之性質之贈與契約,則原告主張系爭條款為附負擔之贈與,而被告違反該負擔,其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419條第2項、第179條之規定,撤銷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頻道予原告,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贈與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頻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