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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82號原 告 劉俊助

劉俊佑被 告 黃文甫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兄弟,原告A01為民國89年生、原告A02為90年生,訴外人阮玉妝為原告之母。原告之父劉正雄於97年間亡故,原告祖母劉林秀屏為保障原告生活,於100年3月13日將其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473-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當時尚未成年之原告,由原告各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於同年4月1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是系爭土地係原告於未成年時因贈與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屬原告之特有財產。詎阮玉妝前因向被告借貸金錢,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原告將系爭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其個人對被告之借款債務,分別為:㈠阮玉妝107年10月9日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同日以登記字號龍普登字第053420號,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予被告。

㈡阮玉妝108年1月19日向被告借款30萬元,於同日以登記字號龍普登字第003880號,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予被告。㈢阮玉妝108年10月4日向被告借款50萬元,於108年10月5日以登記字號山龍登字第005690號,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予被告(以下合稱系爭抵押權)。阮玉妝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原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目的係為擔保其對被告之借款債務,並非為原告利益而為,已逾越民法第1088條第2項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權限,屬無權代理,其效力未定,待原告成年後承認,始對原告發生效力。原告現不予承認,前開抵押權登記即屬無效。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107年、108年間阮玉妝為支應原告就讀私立大學所需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費、書本費等開銷,向被告借款180萬元,並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作為擔保。107年10月9日借款100萬元時,A01為18歲、A02為17歲;108年間再次借款30萬元、50萬元時,A01為19歲、A02為18歲,均已接近成年或已滿18歲,對於設定抵押權之法律效果應有相當認識。且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告及阮玉妝均已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切結設定抵押確係為未成年人利益處分,足認阮玉妝借款180萬元並以設定系爭抵押權,係為支應原告就讀4年私立大學所需費用,屬為原告利益所為,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並無理由等語置辯,答辯聲明: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等祖母劉林秀屏於100年3月13日贈與

,原告各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於同年4月1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原告之特有財產。原告之母阮玉妝先後於107年10月9日、108年1月19日、同年10月4日向被告借款10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並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等情,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證(見卷第27-6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

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此觀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即明。該條但書之規定,乃係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特有財產,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得處分之,惟究非因此而剝奪未成年子女對其特有財產之處分權。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時,固須受該項但書規定之限制,若未成年人自為處分其特有財產則否,惟仍應適用民法第77條至第85條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抵押權最早設定時,原告A01、A02依序為18歲、17歲,依修正前民法規定,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當知其簽章之目的及意義,其等自為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然毋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原告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訂立契約人」之「義務人」欄後蓋章,原告之母於下方「法定代理人」欄後蓋章,足認原告係自為設定抵押權之處分行為,而得法定代理人阮玉妝之允許,核與同法第77條規定相符,自屬有效成立。原告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主張系爭抵押權設定乃伊母阮玉妝非為其利益所為之處分行為,應屬無效,並據此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難認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卉媗附表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A021/2、A011/2) 收件日期:107年 登記字號:龍普登字第053420號 登記日期:107年10月15日 權利人:A03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7年10月9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08年10月8日 利息:年利率4% 遲延利息:年利率2% 違約金:年利率18%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阮玉妝(全部) 標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07龍字第002252號 設定義務人:A02、A01 共同擔保地號:田水段473地號、473-2地號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A021/2、A011/2) 收件日期:107年 登記字號:龍普登字第053420號 登記日期:107年10月15日 權利人:A03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7年10月9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08年10月8日 利息:年利率4% 遲延利息:年利率2% 違約金:年利率18%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阮玉妝(全部) 標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07龍字第002252號 設定義務人:A02、A01 共同擔保地號:田水段473地號、473-2地號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A021/2、A011/2) 收件日期:108年 登記字號:龍普登字第003880號 登記日期:108年1月23日 權利人:A03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3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1月19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09年1月18日 利息:無 遲延利息:年利率6% 違約金:年利率18%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阮玉妝(全部) 標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08龍字第000176號 設定義務人:A02、A01 共同擔保地號:田水段473地號、473-2地號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A021/2、A011/2) 收件日期:108年 登記字號:龍普登字第003880號 登記日期:108年1月23日 權利人:A03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3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1月19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09年1月18日 利息:無 遲延利息:年利率6% 違約金:年利率18%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阮玉妝(全部) 標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08龍字第000176號 設定義務人:A02、A01 共同擔保地號:田水段473地號、473-2地號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A021/2、A011/2) 收件日期:108年 登記字號:山龍登字第005690號 登記日期:108年10月17日 權利人:A03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10月4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10年10月3日 利息:無 遲延利息:年利率6% 違約金:年利率18%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阮玉妝(全部) 標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08龍字第002262號 設定義務人:A02、A01 共同擔保地號:田水段473地號、473-2地號 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A021/2、A011/2) 收件日期:108年 登記字號:山龍登字第005690號 登記日期:108年10月17日 權利人:A03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10月4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10年10月3日 利息:無 遲延利息:年利率6% 違約金:年利率18%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阮玉妝(全部) 標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08龍字第002262號 設定義務人:A02、A01 共同擔保地號:田水段473地號、473-2地號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