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大漢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城相 對 人即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木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蔡錦成」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錦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蔡錦城」,有原告民國115年1月16日民事聲請裁定更正錯誤狀所附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