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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淑蓉

郭孟科

沈青帟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黃淑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

二、上訴人郭孟科、沈青帟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