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淑蓉
郭孟科
沈青帟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黃淑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
二、上訴人郭孟科、沈青帟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