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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27號原 告 任金玲

李明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被 告 廖意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58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核其上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核定之。又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加計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9日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3萬5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萬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一:(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1日 CH0000000 002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1日 CH0000000 003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CH0000000 004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CH0000000 005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1日 CH0000000 006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1日 CH0000000 007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CH0000000 008 113年2月1日 200,000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CH0000000附表二:(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4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223/365) 6% 1萬9331.51元 小計 1萬9331.51元 項目2(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6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162/365) 6% 1萬7326.03元 小計 1萬7326.03元 項目3(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8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101/365) 6% 1萬5320.55元 小計 1萬5320.55元 項目4(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40/365) 6% 1萬3315.07元 小計 1萬3315.07元 項目5(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4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223/365) 6% 1萬9331.51元 小計 1萬9331.51元 項目6(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6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162/365) 6% 1萬7326.03元 小計 1萬7326.03元 項目7(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8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101/365) 6% 1萬5320.55元 小計 1萬5320.55元 項目8(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11月9日 (1+40/365) 6% 1萬3315.07元 小計 1萬3315.07元 合計 173萬586元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