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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28號上 訴 人 方美珠

詹詠秀詹怡萱被 上訴 人 廖瑞萍

鄭暘儒鄭暘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4,19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5,700元/平方公尺×(39.31+178.97平方公尺)=1,244,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