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4號抗 告 人 謝燕惠輔 佐 人 謝金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之0相 對 人 陳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34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452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費用如有溢繳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鈞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在案。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雖應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實價登錄價格計算之,然鈞院就附表編號2建物之權利範圍誤載為1分之1,致溢繳裁判費用,爰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請求被告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格為973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前於114年5月5日當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47萬6446元,並諭知抗告人應補繳裁判費1萬8117元(見本院卷第112、113頁),尚有未洽,抗告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5452元,即溢繳3萬4452元(計算式:00000-0000=34452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編號 項目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0000分之2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200000分之28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居○街00巷0弄0號1樓) 10000分之28附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居○街00巷0號3樓建物及土地,於113年11月間交易價格為新臺幣355萬元,參考其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同社區(五福),是足供參考為認定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前開建物每平方公尺價格為4.31萬元,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總面積為80.66平方公尺,故認定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347萬6446元(計算式:

80.66㎡×43100=0000000元),又聲請人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34元(0000000×28/10000=9734)。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