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546號原 告 謝一誠被 告 黃泰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訴字第316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WePlay平台上,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張貼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當事人姓名及判決書全文1個月(兩造真實姓名應以WePlay ID名稱替代,電話和地址應遮隱)。㈢就第一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66號卷(下稱新北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時,更正上開第二項之聲明為:「被告應於WePlay平台其個人帳號『毛利笑虎狼』主頁頁面,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張貼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文連續1個月(兩造之姓名及地址應遮隱)。」(見本院卷第116頁),核原告所為係更正其法律上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追加,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WePlay–線上桌遊吧」平台(下稱WePlay平台)用戶,原告暱稱為「洋蔥先生」、「8號玩家」,被告暱稱為「毛利笑虎狼」,於114年2月9日,兩造於該平台上共同參與「狼人殺」之遊戲時,被告當眾對原告辱罵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言論,被告之行為導致原告在WePlay平台群體中遭遇異樣眼光,對於原告之聲譽、心理及日常參與社交活動均產生重大影響,是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慰撫金51萬元,及被告應於WePlay平台其個人帳號「毛利笑虎狼」主頁頁面,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張貼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文連續1個月(兩造之姓名及地址應遮隱),作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WePlay平台其個人帳號『毛利笑虎狼』主頁頁面,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張貼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文連續1個月(兩造之姓名及地址應遮隱)。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任何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即屬侵害名譽權之行為;而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尚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行為人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綜合判斷之。此外,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就被告有於114年2月9日在WePlay平台上為附表編號1

至8所示言論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譯文、截圖、錄音檔光碟為證(見本院卷第93至98頁,錄音檔光碟見新北院卷證物袋),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可認為真。

㈢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6之言論,依被告表意脈絡及一般社

會通念判斷,可認被告主觀上係本於惡意謾罵之意思,且客觀上對於原告名譽有極度貶低而使原告難堪,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程度,足以減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是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且情節重大,堪以採信。

㈣至被告雖有附表編號7之言論,然觀該言論之內容,係原告先

前與他人發生爭執之事,另原告亦自陳:「那是我跟別的女生的誤會引發的爭執,與被告無關,當時該女生找一群幫手來,被告是幫手之一。」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可認該言論所評論之事確實存在,且被告係本於親身經歷對原告行止所為之主觀評論,縱其用語令原告感到不悅,然被告用字遣詞在客觀上難認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可合理忍受之程度,亦未達惡意貶損原告名譽之程度,是難認被告就附表編號7之言論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㈤次就被告附表編號8之言論,雖被告提及有30幾支小號(按:

原告稱為被告之其他遊戲帳號,見本院卷第116頁),然被告於為前述言論之時,未具體表示其將如何運用前述小號使原告生活不得安寧,原告亦未舉證被告在為前述言論後,是否確有如被告所述以小號干擾原告,無從據此即認被告有侵害名譽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是原告主張被告附表編號7至8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且情節重大,即非有據。

㈥次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院爰審酌:被告附表編號1至6之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暨原告自陳碩士畢業、任職於小客車租賃公司、月薪(含獎金)約4萬至6萬元(見本院卷第57至65頁);並考量兩造所得財產資料及其他一切情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置於不公開證物袋),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2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為無理由。

㈦再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

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原告固請求被告應於WePlay平台其個人帳號『毛利笑虎狼』主頁頁面,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張貼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文連續1個月(兩造之姓名及地址應遮隱),惟若將兩造真實姓名遮隱並以暱稱替代,因一般大眾在社會生活上將難以透過暱稱與現實主體產生具體連結,客觀上顯不足以達成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是原告上開請求,於法不合。

㈧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未定期限之給付,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15年4月30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11頁),原告自得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請求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同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5000元,及自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爰不另為假執行擔保金之諭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

編號 被告言論 1 你8號牌是不是叫男人啊?幹你娘可憐啊吵輸一個女生。 2 幹你娘你是在靠北殺小啦? 3 8號牌,你俗辣囝啊!幹你娘你龜仔米在龜仔洞是不是啊? 4 幹破你娘的咧! 5 8號牌,你没有没有生懶覺啊? 6 你真的很下幹啊! 7 他媽的跟一個女生有爭執啊,不要臉,一個大男生他媽的跟一個女生吵架吵輸,在那邊見笑轉生氣,在那邊PO人家文,被人家公審啊。 8 我從今天開始,我一定會讓你很好過日子啦!啊不要換小號啊,我跟你講,我從今天開始,聽好了喔,我從今天開始我會讓你很好過生活的啦!沒事啦,我小號有三十幾隻啊,等著你啦!就這樣啊!多得沒了。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