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傳倉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林宜鴻
林旻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550元(參見原告所提起訴狀第4頁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及後附房屋稅繳款書記載上訴人請求分割房屋之現值為9291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46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