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71號原 告 吳繼釗
賴正哲被 告 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