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嘉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