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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10號原 告 黃淑真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楊進騰

楊宇軒楊漢軒石俊峯

楊雅晴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38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對被告楊雅晴之送達不合法,且裁判費漏未繳足,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次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文。另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經查,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交易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巷0弄0號12樓之1房地(下稱12樓不動產),與系爭不動產坐落相同地號、社區,建築完成日期同為民國85年8月,且位處系爭不動產之正下方樓層,是以12樓不動產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標準應屬合理。而12樓不動產於113年7月17日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與12樓不動產相同,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7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尚應補繳6萬93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北屯區 長安段 464 3749 32/10000 黃淑真 預告登記內容 94年1月12日0137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屈秀月,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轉予他人,義務人:黃淑真,限制範圍:10000分之32,94年1月13日登記。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1856 同土地標示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6層 第13層:77.51 陽台: 5.13 花台: 1.26 全部 黃淑真 臺中市○○區○○路000○00巷0弄0號13樓之1 備考 共有部分: 1899建號、面積653.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25/100000。 1901建號、面積571.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5/100000。 1902建號、面積72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7/100000。 1903建號、面積348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5/100000。 預告登記內容 94年1月12日0137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屈秀月,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轉予他人,義務人:黃淑真,限制範圍:全部,94年1月13日登記。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