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10號原 告 黃淑真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楊進騰

楊宇軒楊漢軒石俊峯

楊雅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預告登記(見本院卷第9頁)。嗣原告於115年3月12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見本院卷第102頁),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僅更正法律上之陳述,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楊漢軒、石俊峯、楊雅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楊進騰為結識多年之友人,楊進騰

因自身信用問題擔心於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稱系爭房地)時遭強制執行,遂協議借用原告名義登記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及辦理貸款,而由楊進騰占有使用系爭房地及繳交貸款,惟為防止原告擅自處分系爭房地,遂於民國94年1月13日由楊進騰之配偶屈秀月就系爭房地辦理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嗣楊進騰將系爭房地貸款全部清償,遂起訴請求原告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59號審理後,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原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楊進騰。然屈秀月於111年9月24日死亡,由被告繼承取得系爭預告登記權利。因系爭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之真正原因乃為預防原告處分系爭房地,故屈秀月與原告通謀虛偽為系爭預告登記,而非屈秀月與原告間有買賣契約或其他債權請求權,且原告與楊進騰亦已成立訴訟上和解,先前系爭預告登記之目的已不復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㈠楊進騰、楊宇軒:同意塗銷系爭預告登記。㈡楊漢軒、石俊峯、楊雅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楊進騰之配偶屈秀月於民國94年1月13日就其名下之系爭房地辦理系爭預告登記,後楊進騰起訴請求原告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59號審理後,成立訴訟上和解。又屈秀月於111年9月24日死亡,由被告繼承取得系爭預告登記權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5、41至55頁),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訴字第105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核閱屬實,並有該事件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而此法條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因繼承取得系爭預告登記權利,並訴請其等塗銷系爭預告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對被告自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從而,被告楊進騰、楊宇軒固到庭稱: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0頁),然其等所為認諾之不利益訴訟行為,非經其餘被告同意,依上開法文,對被告全體自不生效力。

三、次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土地法第79條之1定有明文。又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預告登記係指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得喪變更請求權所為之登記,其目的在防止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或建物有妨礙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以保護請求權人之權益。申言之,預告登記係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債權請求權為對象,並非以保全不動產物權本身之得喪變更為對象,且其性質具有從屬性,必先有其所欲保全之請求權存在,預告登記始生效力。復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與被繼承人屈秀月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乃為預防原告處分系爭房地,而非屈秀月與原告間有買賣契約或其他債權之請求權存在,即應認定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是系爭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請求權即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系爭預告登記自失所附麗。

四、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經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屈秀月業已死亡,而被告楊進騰、楊宇軒、楊漢軒、石俊峯、楊雅晴為其全體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55頁頁)。是被告即因繼承之法律關係,概括承受屈秀月於系爭預告登記權利人之地位。承前所述,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既不存在,則系爭房地上仍存有該不具實體權利基礎之預告登記,客觀上已對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完整與圓滿行使造成妨害。從而,原告本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自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末按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進騰、楊宇軒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則本院審酌原告逕行提起本件訴訟,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原告亦當庭表明同意負擔訴訟費用等情(見本院卷第103頁),爰依前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北屯區 長安段 464 3749 32/10000 黃淑真 預告登記內容 94年1月12日0137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屈秀月,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轉予他人,義務人:黃淑真,限制範圍:10000分之32,94年1月13日登記。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1856 同土地標示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6層 第13層:77.51 陽台: 5.13 花台: 1.26 全部 黃淑真 臺中市○○區○○路000○00巷0弄0號13樓之1 備考 共有部分: 1899建號、面積653.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25/100000。 1901建號、面積571.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5/100000。 1902建號、面積72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7/100000。 1903建號、面積348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5/100000。 預告登記內容 94年1月12日0137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屈秀月,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轉予他人,義務人:黃淑真,限制範圍:全部,94年1月13日登記。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