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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德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素蘭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52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