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5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被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被 告 陳焯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1萬8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篤騰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8日邀同被告陳箐熒、陳焯詠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40萬元、60萬元,共計300萬元,約定到期日均為115年6月8日,利息均按年息2.095%機動計付,並同意隨郵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而變動而調整,第一次撥款日起12個月內依優惠利率0.5%固定計息,如有逾期攤繳本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須以附表所示方式計算加付違約金。嗣篤騰公司另於113年3月8日再行邀同陳箐熒、陳焯詠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12萬5000元、37萬5000元,共計150萬元(與上開300萬元借款合稱系爭借款),約定到期日均為116年3月8日,利息均按年息4.88%機動計付,並同意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如有逾期攤繳本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須以附表所示方式計算加付違約金。篤騰公司自114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且其業於114年5月16日經票交所公告拒往,依兩造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約定,系爭借款債務已視同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篤騰公司尚積欠本金201萬8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陳箐熒、陳焯詠既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交易查詢單、(歷史
)放款利率查詢、借款契約書(小型事業專用)、貸款總約定書(小型事業專用)、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9-47頁、第85-88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篤騰公司既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且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未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陳箐熒、陳焯詠為篤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篤騰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本件主張,自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備註 1 872,136 利息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0% 違約金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年利率0.222%;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0.444%加計違約金 2 211,998 利息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0% 違約金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年利率0.222%;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0.444%加計違約金 3 695,061 利息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 違約金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年利率0.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1%加計違約金 4 231,687 利息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 違約金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年利率0.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1%加計違約金 合計 2,01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