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708號原 告 張覲麟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被 告 張翊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在新聞頻導、網路播放不實報導,侵害原告名譽,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覽上開貼文,則本院轄區亦可謂為侵權行為地,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自於法未合。
二、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賠償因誤導性新聞報導所生之名譽損害與精神賠償。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全國性新聞平台(含東森新聞官網、Facebook新聞網頁、Youtube)刊登正式更正與道歉聲明一週,內容須經法院核定。㈢被告應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93至194頁)。核原告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事實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飼養貓隻(小名咪咪,下稱系爭貓隻)於113年7月間已18歲,經全國動物醫院(下稱全國醫院)獸醫鄧炳池於同年月3日診斷患有心臟病、慢性腎臟病、雙側腎萎縮等病症而住院,檢查後出院,於同年月9日原告攜系爭貓隻因氣喘回診時,鄧炳池經超音波檢查後,告知原告系爭貓隻僅為緊張而氣喘,帶貓回家休息照樣吃藥即可緩解,而於7月9日回診時,鄧炳池所開立之利尿劑有提高劑量0.2mg(開至1.6087mg),惟並未告知原告,同年月23日回診時,鄧炳池草率診斷完後即說系爭貓隻沒喘很好,囑原告帶回家照顧,不願再聽原告陳述或討論病因,而原告於7月24日申請取得同年月4日開立藥單,方知鄧炳池私自提高利尿劑劑量,系爭貓隻於同年8月3日死亡,同年8月13日鄧炳池致電原告,草率回答原告詢問事項,並強調其調高劑量之舉措,對於系爭貓隻完全不影響,並大聲辱罵原告「真是王八蛋」等語,同年8月9日原告要求全國醫院調取鄧炳池診治時監視器畫面及派人出面討論說明,經獸醫黃硯庭看完監視器內容,向原告說明診療情形,原告詢問鄧炳池有無將利尿劑提高劑量,黃硯庭說並無調高劑量,後因原告提出藥單質疑,方改口稱有提高劑量,全國醫院及獸醫對系爭貓隻死亡顯有故意過失,原告遂對全國醫院及獸醫提出訴訟,張翊琇於同年11月10日主動聯繫原告要求採訪,並於同年11月20日對原告採訪後,取走錄音及譯文等資料,並製作如附表之新聞報導影片(下稱系爭報導),於同年11月21日17時22分播出,系爭報導內容卻將「獸醫主動來電飆罵,又來電要求原告告死他」之事實,報導為「原告打電話找獸醫理論,獸醫籲住院飼主不聽」,將「回診結果獸醫交代為緊張喘,返家休息,2星期後再聯絡,回家不用吸氧」,報導為「回診病危但飼主拒絕住院」,造成觀眾誤以為原告不聽獸醫勸導導致系爭貓隻死亡而責難原告,造成原告名譽受損,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加註修改系爭報導內容及下架,被告均置之不理,遲至114年1月才自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之Youtube網頁下架,至114年10月23日才從東森公司之Facebook網頁下架,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爰聲明如壹程序部分二、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於採訪當天,確有透過全國醫院公關部回覆之電子郵件取得該院正式聲明,亦有於當日取得臺中市法制局與動保處之正式回應,已落實新聞客觀性及平衡報導原則,符合新聞媒體合理查證標準,被告非司法調查機關,僅需證明在報導前已盡相當努力及注意查核事實已足,且本件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公共利益相關,攸關大眾知情權,屬言論自由應保障之範疇,為可受公評之事項,報導內容並未有對原告有何損害名譽之情事,被告於報導時並未對事件本身或原告進行評論,原告認名譽受損是因為廣大網友之留言,與被告無涉。張翊琇具社會記者實務資歷,並經東森公司教育訓練,各新聞主管亦會指導其採訪作業,系爭報導符合新聞專業要求,東森公司已經相當之注意,亦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負賠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得心證之理由:按言論自由為人類論述之自由,可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並監督社會、政治活動,促進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為憲法所保障之權益;個人名譽、隱私則為基本之人權,亦為憲法及法律首應保護之權益,因此調和此二種權利,當視整體法秩序之價值觀,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行為人之手段與目的、行為時所處之時空環境背景等予以綜合評價。又因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要件之一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則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既明定不加處罰,除非有特別之例外,基於法律秩序之一致性,在民事侵權責任上,亦可認定並無不法、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或非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為之,而不負侵權行為責任。是因言論自由而造成他人名譽之損害時,行為人能否藉言論自由以阻斷不法,應參酌上開法規意旨及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之精神,以為判斷之依據。次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由是以觀,判斷某種評論或意見是否合理、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評論所據之事實已否為大眾所知曉,或在評論之同時有無一併公開陳述。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
6 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此可知,言論是否對個人之名譽產生侵害,當應以言論之內容為客觀之觀察,依照社會通念,判斷該言論是否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一般評價降低,使社會上一般人或與被害人從事之職業、生活場域之相關大眾對言論所指涉之被害人產生負面之看法為斷。且判斷言論之評價侵害性,應就言論所指之核心事實或重要脈絡為觀察。若言論中雖有事實出入,然該出入與涉及原告社會評價之核心事實、重要脈絡無關,自不得以言論中枝微末節之事實出入,逕指為對名譽有所侵害。原告以系爭報導不實誤導,多次請求更正與澄清未果,致社會輿論責難原告,造成名譽受損。末按參照釋字第509號,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倘嚴格要求新聞媒體工作者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將限縮其報導空間,箝制新聞自由,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若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之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系爭報導內容,僅以「張先生」稱呼原告,並僅出現原告聲音、背影側面,有系爭報導影片、譯文在卷可稽,並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1頁),故系爭報導之畫面既未能識別特定之人即原告,觀眾自無從將原告與本件新聞報導內容相連結,而有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之可能。是原告主張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造成其名譽受損一節,已有所疑。
二、又系爭貓隻罹患心臟病、慢性腎臟病、雙側腎萎縮等病症,且在全國醫院診治時已約18歲,於113年8月3日因貓心肌病併發胸腔積液、肺水腫與心衰竭死亡,有全國醫院精業分院以獸醫字第00221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頁),在此之前,原告先於113年7月3日攜系爭貓隻至全國醫院就診,獸醫鄧炳池聽診結果為肺積水,並進而診斷有罹患肺水腫、心肌病、心衰竭等病症(見本院卷第79頁),與診斷證明書診斷內容大致相符,足證系爭貓隻病情危急,而於當日緊急住院,卻因原告不願讓系爭貓隻於醫院單獨病逝,於隔日即113年7月4日即出院,有上開診斷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消簡字第17號判決(下稱中簡判決)認定屬實(見中簡判決「本院之判斷欄」⒈被告鄧炳池部分第⑴項),而系爭貓隻出院後,原應於113年7月9日返院復診,原告當日前往醫院途中與獸醫聯繫,通話中獸醫多次建議去總院住院,但原告擔心系爭貓隻會因住院離世,遂拒絕住院一節,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51頁),再觀諸原告於113年7月9日抵達醫院後所錄製與獸醫對話錄音譯文,原告於獸醫為系爭貓隻實施超音波診治時,表示「其實牠(指系爭貓隻)之前看醫生就會緊張,不過這次是外出才開始喘」、「所以我後來就想說能盡量不要帶出門」、「以後如果這樣,我們就拿藥就好了」、「我就把情況回報給你,再看是不是要調藥」、「(2個禮拜後回診)我就打電話問開藥再來」等減少系爭貓隻出外就診之機會,獸醫遂回應「那就下禮拜我們聯絡拿藥就好了」 「那你如果真的還是喘,反正你不想住院,那我們就先這樣」等語(見本院卷第51、53頁),足徵確有獸醫建議系爭貓隻住院治療為原告所拒之事實。再與系爭報導內容相互勾稽,就原告對醫院之控訴:包含醫生自行把藥劑量調高,造成系爭貓隻死亡,與獸醫對話時遭獸醫辱罵「王八蛋」,整件事情經過之時間軸,及已對醫院及獸醫提起訴訟等內容,均已如實呈現並引用原告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又被告雖未採訪到醫院及獸醫,但有取得全國醫院公關部電子郵件回覆醫院正式聲明(見本院卷第261至267頁)及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提供之動保處意見(見本院卷第241頁),全國醫院聲明中確有提及獸醫多次建議系爭貓隻應住院治療,但原告執意要出院及不希望系爭貓隻在醫院孤獨過世而拒絕住院,獸醫出於同理心而予以尊重之內容(見本院卷第263頁),被告既為專業之新聞記者及新聞媒體,本應為客觀中立之平衡報導,自應將全國醫院及獸醫之說明主張,如實轉述,難認有何不實報導之情。況在系爭報導播出後,原告尚且傳訊給張翊琇告知「有看到新聞了,謝謝您們的報導」(見本院卷第33頁),未有提到系爭報導有何不實之處,殆系爭報導播出後,見社會輿論往對自身負面印象發展,認係全國醫院及獸醫在帶風向,方要求張翊琇以加註「是獸醫來電辱罵及系爭貓隻緊張喘並非病危而拒絕住院」等內容,進而要求將系爭報導下架,原告顯係出於避免持續遭輿論攻擊之動機方要求被告修改或下架系爭報導,自不能僅因系爭報導基於平衡報導,一併播放相對人不利於己之意見,致社會輿論處於自身對立面,即率爾指責其名譽受損係因系爭報導所致。綜合張翊琇採訪原告及醫院、臺中市政府動保處所得之資訊,以及其查證之結果,已足認其製作系爭報導時,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取得之資訊為真實,揆諸前開法律解釋,難認張翊琇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行為。
三、至原告雖主張張翊琇多次向其道歉,並允諾會修改及下架,並自承自己方入行一個多月,顯見其專業性不足等語,並提出其與張翊琇之LINE通訊紀錄為據(見本院卷第35至49頁)惟縱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均無礙系爭報導內容已符新聞報導之客觀中立標準,已如前述,亦無從作為原告主張屬實之依據。
四、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洵非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系爭報導之撰稿記者張翊琇及具監督責任之東森電視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憑。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系爭報導東森新聞標題 愛貓陪伴17年,就診一個月亡,飼主控醫療疏失 東森新聞在youtube播放的標題說明 藥劑提高害猫亡?獸醫籲住院不聽飆罵飼主怒告@newsebc 補充內容 台中有一位張先生,7月初帶愛貓到台中動物醫院求診,發現藥單上的劑量被調高,質疑這是愛貓去世的主因,後來他想找醫院理論,獸醫有說當下貓的情況危急,飼主卻不願讓貓住院,獸醫一時情緒激動,怒罵飼主不雅字眼,飼主氣到提告獸醫,動物醫院表示,一切都按法律流程,後續只能藉由鑑定結果釐清。 東森新聞報導完整逐字稿 新聞旁白: 採訪對話之飼主: 新聞旁白: 播放獸醫來電通話對話: 飼主: 獸醫: 飼主: 獸醫: 新聞旁白: 播放採訪飼主畫面: 飼主: 新聞旁白: 美國短毛貓咪咪,是張先生的心頭寵,也陪伴了張先生17年,今年7月心臟出問題,就醫求診,短短一個月就死亡,飼主怒控醫療疏失。 我的貓咪是在7月3號在全國醫院住院,是因為它心臟病喘。 失去心愛的毛小孩,已經很心痛,但讓張先生更氣的是,他打電話給醫師理論時,兩人情緒激動,獸醫師竟當著眾人的面,辱罵不雅字眼。 不住院的情況當時已經跟你講了,你現在又在質疑我為何不讓牠住院。 已經跟你講過不住院牠很危險。你現在死了把牠賴在我身上,我實在很不甘願。 等一下,你現在到底在講什麼,你到底在講什麼? 真的是王八蛋。 回顧就醫過程,張先生7/3帶貓到醫院,檢查並住院,當下醫生說不樂觀,只住院一天,張先生就將貓帶回家照顧。7/9例行回診,猫疑似緊張開始喘,醫師建議去總院詳細檢查,但做完超音波 没異狀。7/12號貓吃不下,打電話問獸醫,但醫師聽到貓不會喘,只說藥能照吃。但7/23貓吃了藥,活動力明顯下降,隔日才發現利尿劑被提高了,懷疑劑量出問題,害貓去世。張先生怒告獸醫,並向台中市府申訴。 8/9分院副院長他講的話是矛盾的,我就說醫生7/9自行把藥提高了,分副院長竟然說這時候他(獸醫師)沒有把藥提高,後來被我反駁以後,後面全部講病危才提高。 醫院透過文字回應,同樣作為動物家長,能感受張姓飼主的難過,是否因為調整劑量導致貓死亡,都願意配合鑑定調查,而動保處8月就前往稽查,依規定診療,按標準收費,查無不法。毛小孩病死獸醫被告,雙方只能上法院一一釐清。東森新聞記者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