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俊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0月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