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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原 告 葉姫琇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被 告 張紫縈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 人 王聖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131元,應屬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應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