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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765號原 告 陳科毅即陳天擎

陳巧瑄陳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湘渝

陳文龍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傅金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陳文龍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所執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下稱系爭保單)係由原告陳巧玲繳納保險費,且系爭保單受益人為原告,故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價值準備金等債權應為原告所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478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系爭保單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陳文龍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自當歸屬陳文龍所有,而為其基於系爭保單所具有向南山人壽請求返還或運用該保單價值之權利,乃陳文龍之財產權,得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縱原告主張系爭保單之保險費均為其所繳納,或為系爭保單之受益人等語屬實,然該保險費繳納後,經保險人依保險法及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後累積形成保單價值,已轉化為陳文龍所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無論實際繳納保險費者是否為陳文龍,均無礙於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屬陳文龍所有財產權之認定,系爭執行事件自得就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並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停止適用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仍可供參照)。次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保險法謂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下稱保價金),即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參照)。保價金係要保人應有保單價值之計算基準,非保險會計上保險人之負債科目,與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所定保險業者應提存、記載於特設帳簿之準備金不同。要保人對於以保價金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不因壽險契約之解除、終止、變更而喪失,亦稱不喪失價值,要保人得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予以運用,諸如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16條終止壽險契約,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有保價金者,要保人有請求返還之權利;要保人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終止壽險契約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足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參照)。

㈡兩造並不爭執系爭保單之要保人為陳文龍,而由原告提出之

系爭保單保險費繳費紀錄(見本院卷第127頁、第177至179頁),原告固有繳納部分保險費之事實,然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及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陳文龍所有,並不因原告替陳文龍繳納保費即可取得或對系爭保單主張權利,原告即使替陳文龍繳納保費,此僅為原告與陳文龍之間另行成立債之關係,基於債之相對性,不影響陳文龍對系爭保單、系爭準備金之權利義務,該債權關係,自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5條就執行標的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原告援引該規定向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於法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保單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保險公司:保險單名稱(號碼) 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 1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宏泰人壽終身壽險(0000000000) 76萬3683元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