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65號上 訴 人 陳科毅即陳天擎
陳巧瑄陳巧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2245元確定(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第61至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